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灞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1号。
法定代表人白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生。
委托代理人顾剑峰,系陕西连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消防设备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阎良建筑公司)加工承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0元,原告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减半后的诉讼费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付给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85元诉讼费。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