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阎执字第002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1115号。
法定代表人穆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生,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晔荣,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60451.8元及该案件款自2005年9月25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案款267983.8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多履行部分折抵利息),就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一、就利息部分160000元双方予以确定;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新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利息160000元;三、该案执行费384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阎执字第00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26798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博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