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1号
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23号万景花园4幢景上阁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镇干巷荣昌路318号3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