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19)陕0111民初4237号
原告:西安广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里昂港。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广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14元,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刘江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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