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404执321号
咸阳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仲裁字(2018)第244号裁决书内容,即: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咸阳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091元,赔偿拆装费用97500元,并向其支付仲裁费12755元。2019年1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执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同年2月11日移交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西仲裁字(2018)第24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091元,赔偿拆装费用97500元,并向其支付仲裁费1275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173.8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附: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账户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8210078801500000019
联系人:董超 联系电话:029-33433211
本院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渭城法院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