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22342号
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69号银池品智天下B座2单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0000681588195X。
法定代表人:李顺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文,男,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红华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2783574018E。
法定代表人:张建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佩佩,女,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7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7498.5元,剩余7498.5元由原告陕西仁海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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