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4789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西安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