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集团有限公司

常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153号 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82704391775P。 法定代表人:高海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