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153号
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82704391775P。
法定代表人:高海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