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2985号
申请执行人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9177-5。
法定代表人高海余。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8)浙0382执29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