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XXXX012260596,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7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99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银行有少量存款,但因数额较小本院未进行扣划,公安部车辆反馈***名下有辆2021年昌河牌(晋AXXXXX)小车一辆,因年限较长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传统查询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1085元未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4执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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