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332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