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4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81500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81468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