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4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81500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81468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烽和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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