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应向***支付1136846.1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3760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376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XX公路XX中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