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7552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辉,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53。
法定代表人:徐团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培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榆阳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2436690997B。
法定代表人:吕双喜,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淼,系该站职工。
被告:榆林市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3586160C。
法定代表人:高国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榆林市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榆林市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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