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4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东沙兴中路兴安巷东14排2号。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7]第118号裁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201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201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市劳仲案字[2017]第11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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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德贵
审 判 员  项志军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