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4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飞,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28275元,及执行费320元,该款已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市劳仲案字【2017】第11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贵
审判员 项志军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