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与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2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29号中天国际大厦10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与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鑫玉航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返还2016年6月16日至2019年11月12日的租金23857432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支付营业损失1000000、以及加油站装修、改造损失2000000元;三、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344082元;四、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82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无车辆,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在发现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维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