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620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8571E。
法定代表人:赵虎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9439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税苑大厦1幢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6633P。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之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价值700万的财产或者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价值700万的财产或者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树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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