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620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8571E

法定代表人:赵虎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9439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税苑大厦1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6633P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之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9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价值700万的财产或者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价值700万的财产或者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树勋

 

                           二〇一二十

 

                                   赵澄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