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执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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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中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陕西中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33.14%的股权,出资额3314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
月日至2022年
月日。
三、上述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19)陕01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