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4362号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未证经字第45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西未证经字第454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