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9执恢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1909986.18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9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军
审 判 员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
书 记 员 郭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