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执恢305号之一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与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的租金23857432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营业损失1000000元,加油站装修、改造损失2000000元。3.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344082元,4.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9400元。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遂作出(2020)陕01执恢30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辆。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亚星牌车辆(车牌号:陕A×××**,车辆识别号:001156),五十铃牌牌车辆(车牌号:陕陕A×××**,车辆识别号:004129),东风牌牌车辆(车牌号:陕A×××**,车辆识别号:150841),尼桑牌车辆(车牌号:陕D×××**,车辆识别号:00673),尼桑牌车辆(车牌号:陕D×××**,车辆识别号:03183);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3.对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综上,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晶琦
审判员 王连军
审判员 孙 哲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