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雁引路东伍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达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902执恢299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88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8)陕0902执恢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炜
审判员周杰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