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4民初1354号
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249***49640XL。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27338571E。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中段东光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41274850Q。
法定代表人:冯文强,任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
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0元,减半收取24190元,由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常文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