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26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29号中天国际大厦10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亮,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鸿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68元减半收取54484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