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72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江北宏腾水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三官堂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国际,男,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江北宏腾水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宏腾水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宏腾水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97元,减半收取计8298.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宏腾水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