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8592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茂业时代广场3201-3203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永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3号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淮安永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