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执异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华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第三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4日承诺愿将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百兴花园”的综合楼面积为570平方米约3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确保被执行人渭南华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前分次支付案件执行款,被执行人渭南华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履行清偿案件执行款,且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渭南华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应履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袁军隆
审判员 刘 丰
审判员 赵永春
书记员 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