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503执保39号
申请保全人西安和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645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至2021年7月27日。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被申请保全人仅有两个账户可引入查控,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陕西省渭南解放路支行尾号为7469中的2164594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05571.59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解放支行尾号为0413中的2164594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208.75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另未查询到被申请保全人***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03执保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