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54号
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4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缴纳本案执行费113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36×××07账户银行存款910990元,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又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案款30万元。本院2021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案款60万元,并将本案执行费11344元缴入执行费账户后,于2021年1月13日将剩余案款299646元退回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部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