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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特13号 申请人: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工业集中区中心路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黄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申请人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268749.2元,利息及违约**请人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款,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1月1日前付68749.2元;2021年2月14日前付清剩余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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