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2财保18号
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W7*****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3号综合楼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MA6D*****J,住所地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三寨村一号主干道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64,400元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限额为1,064,40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0460232*****00000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价值1,064,4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