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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部军与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510号之二 原告:左部军,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3号综合楼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S1W769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左部军与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10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左部军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部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左部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苏 人民陪审员 章 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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