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510号
原告:左部军,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3号综合楼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S1W769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左部军与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左部军诉称,其为两被告承揽的钢结构办公室工程做铝合金窗,合计工资12700元,两被告至今未付。
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左部军的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三官社区**组17号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