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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市洪泽区****2-3综合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W76942T。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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