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3511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3号综合楼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S1W769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诉称,其为两被告承揽的滁州市琅琊区总工会钢结构办公室工程做铝合金窗,合计工资8100元,两被告至今未付。
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滁州市琅琊区总工会位于滁州市琅琊新区襄河路,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