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164号
申请人:泰州市捷达自动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1YL5T3Y,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彬,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润星辰(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Q2TC92N,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103iv>
申请人泰州市捷达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润星辰(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星辰(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