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443号
原告:***(曾用名吴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桦、龚涛,(实习),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易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
原告***与被告陕西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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