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2723号
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牛心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01529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7195308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雁首街6-47号(2-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RJAU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
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
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保全费2717元,由原告***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