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80312392Y9(1-1)。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596252814B。 法定代表人:叶孜,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紫蘑菇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99841元及利息;***应对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452.83元,扣划后全部缴纳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产业聚集区进行实地调查,**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由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土地和房产的使用权,用于偿还其所欠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现河南紫蘑菇食品公司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河南紫蘑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阳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易货卡”抵偿工程款5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为59984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50000元,**4984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工程款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