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豫1303执1575号
南阳正大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河南柏林氧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阳正大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河南柏林氧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柏林氧吧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288号民事判决书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