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988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新,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湘龙,董事长。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川0304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剑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