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77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75893342。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大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XXXXXX账户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