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太平桥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付光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权利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9元、保全费724元,合计1503元,由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