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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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318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5MB1H02863J,住所地克什***经棚镇应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64674742D,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沙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