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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318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5MB1H02863J,住所地克什***经棚镇应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64674742D,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克什***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沙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