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354号
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长春市大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