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463号
原告:垣曲县东峰山诚信石料厂,经营场所:垣曲县***。
经营者:***,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
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员工,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垣曲县东峰山诚信石料厂与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垣曲县东峰山诚信石料厂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垣曲县东峰山诚信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原告垣曲县东峰山诚信石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