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640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兴山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兴山县。
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时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