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4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中段党政综合楼
负责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威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