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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34号楼2**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QJ8P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致***乡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邛崃市***道长安大道757号商会大厦A栋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68458491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致***乡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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